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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布局尺寸规范

发布日期:2022-08-27浏览次数:2779

泰州在工业废气处理设备的施工过程中,总是涉及到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问题。除工业废气处理设备与工厂之间的距离外,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(尺寸)和烟囱高度也非常重要。让我们一起了解。

GB16297-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规模

A.排气缸的高度应比半径200m的建筑物高出5米以上。对于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排气缸,应严格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尺度值执行50%;

B排放相同污染物的两个排气筒(无论是否由统一生产工艺生产),如果间隔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,则应合并为等效排气筒(这对排放者不利)。当排放速率保持不变时,两个烟囱视为排气口,风量必然增加,因此对排放浓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);如果有三个以上的近间隔排气筒,并且排放为统一污染物,则应使用前两个等效排气筒,以便与第三个和第四个排气筒具有等效值(换句话说,先等效两个排气筒,然后使用等效排气筒与第三个烟囱等效)。

c.如果一个排气缸的高度在这个比例列出的两个值之间,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,当排气缸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最大或最小值时,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速率。

d.新污染源的排气缸一般不小于15米。如果新污染源的排气缸必须小于15m,则应严格执行排放速度尺度值为c.的外推计算结果。

e.甲、乙、丙级厂房带明火处理设备带明火设备安全间隔。
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)明确规定,厂房、仓库、储罐、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火花点(如RTO焚烧炉)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,RTO焚烧炉与甲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0m。

与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。

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。

与湿式氧气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。

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.5m。

当然,那些有行业规范的人应该遵循行业规范的要求,比如《GB50160-2008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,对行业内的防火间距有明确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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